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奖励规定的通知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推广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保护国家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表现的;
  (五)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舍生忘死,做出贡献的;
  (七)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有突出事迹的;
  (八)同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功绩的。
  第七条 受奖励的集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及完成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中成绩突出,社会公认。
  (二)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开拓进取,清正廉洁。
  (三)全体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工作作风,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和创新意识,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优异成绩。
  第八条 受奖励的集体或个人,应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可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可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可给予记二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全市堪称楷模的,可申报一等功或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市政府可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以下奖励。
  县级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可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以下奖励,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奖励,须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县级政府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以下奖励,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报县级政府批准。
  系统内奖励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主办部门共同研究和表彰。
  第十条 申报一等功或荣誉称号的,由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政府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行政奖励工作实行计划申报制度。凡以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进行的奖励,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政府批准,列入当年奖励计划后组织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