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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奖励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奖励规定的通知
(宛政〔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行政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南阳市行政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奖励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奖励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实施的奖励行为。市、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综合管理行政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行政奖励应坚持事迹突出、真实可靠、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人员。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
  集体奖励分为: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记集体一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三等功、集体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以政府名义表彰的,须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由政府发文表彰;日常单项工作表彰由相关部门或由以政府名义成立的领导小组提名,以政府办公室文件表彰。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中成绩突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二)锐意改革,开拓创新,科学管理,为本地区、本部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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