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意见
(赣府厅发〔2008〕52号 2008年08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证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土地调控政策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土地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土地违法预防发现机制,加强事前防范。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执法监察网络,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村级土地执法协管员,实行土地动态报告制度。要将土地执法的关口前移,严格落实执法主体责任,建立有效的巡查责任考核体系,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完善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纠正、处理办法,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及时将土地违法行为遏制在初始阶段。
(二)完善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制度,实行齐抓共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严格建设用地日常监管,做到批前早介入、批中严把关、批后重监管。所有建设用地报批必须依法依规,符合国家土地政策、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并要在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网站上进行公示。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特别是要对大宗建设用地进行跟踪检查,市、县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自查,省里适时组织抽查。经依法批准的每宗用地(有保密规定的除外),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在国土资源网站上公布,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资料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林业、金融、工商和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征占林地未获得林业部门《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三)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明土地法纪。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非法出让土地、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市、县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重大问题要直接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对典型案件要公开立案查处。进一步规范案件管辖和办理程序,创新办案方式,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办案协作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严格执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对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