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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交货地点和现场条件、供应数量、供货时间、强度等级、设计标号和其他技术参数、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因预拌混凝土质量而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预(结)算应按省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商品混凝土计算方法及其价差调整方法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每季度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散装水泥使用量及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情况报表,并做到准确、及时。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运送安全,并防止沿途洒漏。运输预拌混凝土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管道、河流等水体。
  第十六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车和输送泵车等工程特种车辆在市区优先通行的措施。上述特种车辆必须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特种车辆交通特许通行证。
  第十七条 违反《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擅自组织生产及经营的,予以取缔,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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