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南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南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城市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比,由散装水泥加入其它辅料,经过集中计量拌制后,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公安、交通、环保、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市区北至312国道,西至北京大道,南至长江路,东至滨河路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量在20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9立方米以上(含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同时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保规定和国家标准。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和位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稳妥发展的方针进行。
第七条 筹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