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宛政[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08〕16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城市低保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对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城市低保工作,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抓紧、抓实、抓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城市低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不断增强城市低保工作的资金保障能力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城市低保资金足额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要建立城市低保资金预算自然增长机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城市低保资金投入,地方财政不得因上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投入或不投入。今后,分配下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将与当地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挂钩。
(二)确保工作经费。城市低保工作任务重,审批和复核时效性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不低于3万元的城市低保工作经费,确保城市低保工作的调研、培训、核查、建档及信息化网络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城市低保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
(三)加强资金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各项拨付、支出手续;各级城市低保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时足额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年度城市低保预算资金应于当年10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要设置城市低保资金支出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做好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城市低保资金工作,做到按月足额发放,确保城市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城市低保资金的监管要下延一级,跟踪问效。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城市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的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