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渠道筹措敬老院建设资金。敬老院建设资金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上级将根据其建设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县市区每年要根据敬老院建设规划安排好建设资金,有集体经营收入的地方,要从集体经营收入中列支敬老院建设经费。各级募集的捐赠款和慈善资金也要优先用于敬老院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农村敬老院或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专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制定和落实敬老院建设优惠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快敬老院建设的具体措施,促进农村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要认真落实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吸引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敬老院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原有乡镇敬老院进行改建和扩建。县、乡两级政府对现有闲置房产要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调剂一部分用于改建敬老院。农村敬老院建设所需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敬老院要根据自身条件,利用现有资源开展以副补院,从事农副业生产所得要全部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所需。
(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加强敬老院管理。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和《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敬老院管理和服务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敬老院负责人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其他人员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村级敬老院院长应由村委会负责人兼任,负责敬老院日常管理。敬老院工作人员要按照不低于供养对象10%的比例进行配备。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为农村敬老院提供相应的设施和管理资金,并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敬老院聘用人员解决工作报酬。敬老院财产要登记造册,强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敬老院的创办、撤销必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加强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加强领导,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特殊困难群体,合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制度,形成上下协调、配套完善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制度体系。要明确责任,量化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组成监管机构,建立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各项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