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到位
(一)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位。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五保供养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县、乡两级政府要制定具体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建设提供捐助和服务。
(二)加强资金管理,做到及时足额发放。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集中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的村级经费与五保户供养经费按省、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标准各自单列,不得相互挪用。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将当季五保供养资金拨付到五保供养资金专户,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集中供养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拨至敬老院。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民政部门通过银行按月直接发放到户(人)。智障、肢残以及年老行动不便的五保供养对象,其供养资金存折要由指定的亲友或受委托的代养人代为保管,杜绝乡镇、村组直接发放五保供养资金现象。
(三)落实必要经费,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工资水平,并参考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办公经费支出情况,将敬老院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使用。
三、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
农村敬老院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本地新农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推进。
(一)工作目标。全市自2008年起,用3年时间,通过对现有乡镇敬老院扩建、闲置资产整合利用、重新规划建设等途径,加快敬老院建设步伐,确保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逐年提高,于2010年达到60%。2008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要达到40%以上。
(二)农村敬老院建设标准和要求。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主体,村敬老院为补充。新建敬老院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在环境好、交通便利的地方。村级敬老院应建在村委会所在地或较大的自然村,以利于照顾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二要精心设计,完善功能。敬老院建设应符合国家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要求。每所乡镇敬老院床位要不少于50张,每间住房实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厨房、餐厅、文化娱乐室、卫生间、浴室等基本设施应配套齐全,要有种植、养殖场地。每所村级敬老院床位要不少于15张,应有厨房、卫生间等生活服务设施,房屋质量要符合建设部门有关规定。三要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组织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分工协作,抓好农村敬老院建设。民政部门是敬老院建设的牵头部门,要认真编制敬老院建设规划,具体做好敬老院建设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审核和拨付敬老院建设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要抓好敬老院建设的具体组织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