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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五)修改章程;

  (六)变更组织形式;

  (七)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以上变更,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应当提前报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跨县域范围合并的,应事先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自合并决议批准之日起,小额贷款公司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报当地政府备案。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由股东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股东、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小额贷款公司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小额贷款公司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五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一经发现,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并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同时取消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准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指引(试行)

  一、为切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指引。

  二、组建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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