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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中心初审:借款人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及全部申请资料提交委托人初审并由委托人确定担保方式,初审合格后,对需要评估的抵押物由评估机构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书》。
  (三)贷款审批:委托人按规定对贷款进行逐笔审批,并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书》。
  (四)签订合同、抵押房产: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持本人照片到委托人处领取“审批书”,接受贷前谈话调查,签订相关保证和抵押合同;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手续;采取置业担保公司保证的,借款人按其规定办理相关保证手续。
  (五)贷款发放: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开设账户,委托人收齐所有资料,审查后向受托人出具《委托贷款通知单》,受托人按要求放款。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贷款偿还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偿还。
  第二十五条 提前还款。
  (一)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受托人处办理提前还款手续;贷款期限为一年的,不允许提前部分偿还;提前还款一年只允许一次,并且提前偿还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
  (二)提前全部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可直接到受托人处办理,利息按实际贷款时间计收。
  第二十六条 贷款偿还,原则上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划收。
  第二十七条 逾期处罚。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委托人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连续超过三期或累计超过六期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委托人可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追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第八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档案是指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它是由贷款审核、发放、催收、变更等行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为贷款和还款活动提供依据的,归档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全面、完整、准确、安全的原则,档案资料的移交、保管、使用等均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九章 逾期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 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应及时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同时将逾期贷款相关信息传递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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