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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出质的权利的范围限于:
  1.银行定期存单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签发的且不能自动转存的银行存款单;
  2.凭证式国债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家债券;
  3.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权利。
  (三)权利凭证载明的兑现日不得先于贷款到期日;
  (四)质权设定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五)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手续。移交的权利凭证为银行定期存单的,受托人应当核押;
  (六)质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第二十条 保证。符合贷款条件的全部借款人均适用置业担保公司保证方式贷款。
  (一)保证人是法人的,应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法定条件并且应该经过委托人认可。保证人是置业担保公司的,置业担保公司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物作为反担保;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借款人无法正常履行还款义务,置业担保公司均需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保证人(指自然人)在借款人贷款偿还完毕之前,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指自然人)不得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工提供贷款保证;
  (三)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办理完毕保证担保的有关手续及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六)受托人与保证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认为需要提供新的担保的,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委托人认可,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二十一条 抵押加保证。借款人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或期房可采取此方式贷款。
  (一)抵押加保证指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抵押物,同时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共同担保方式。
  (二)保证人须是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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