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使用其他房屋抵押的,提供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借款人、共同还款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各一张。
(六)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贷款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等担保方式。委托人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第十八条 抵押。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并用所购新房作抵押可采取此方式贷款。
(一)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抵押财产范围限于: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
(二)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三)借款人以房屋抵押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抵押率不得高于70%;
(四)抵押物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应高于贷款期限3年(含3年)以上;
(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八)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九)采取抵押方式办理的贷款需满足如下条件:
1.借款人必须有固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信誉良好,并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2年,所在单位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记录;
2.借款人所购新房产权证下发时间不超过6个月;
3.借款人所购房屋是在房产部门进行初始登记的住宅,并且房屋产权证下发时间距该房屋竣工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质押。符合贷款条件的全部借款人均可采取此方式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