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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借款人提交申请时间为准,近3年内有过购房行为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发生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为准。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每笔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或评估价值(二者取低)的70%;
  (二)单笔贷款最高限额15万元。
  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各方面综合情况由委托人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贷款最长期限15年;
  (二)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及共同还款人身份证、户口、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证件丢失的由原发证机关出具证明,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职工,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购房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符合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原件。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交易双方协议、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在房产部门交易过户缴纳税费票据原件。
  3.购买拍卖房的提供与拍卖公司签定的合同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对于近3年内有购房行为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距借款人申请时间在6个月内(含6个月)的,按以上3条规定对应提供相关购房资料;6个月以上至3年的,提供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标明购房总价款的原始资料原件(包括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和税费票据等任意一项或全部),原始资料丢失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的,可到原机构开具证明或到房产部门复印存档资料。
  (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拍卖房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首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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