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六条 委托人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借款合同》(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项下的受托人权利。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连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顺利发放贷款。
第九条 贷款资金应当按照售房单位(或售房人)的申请划入其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售房单位(或售房人)未申请的除外。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是指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凡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在绥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拍卖房、二手房等自住住房时,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营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位一次性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可视为职工连续缴存。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绥化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6个月,并且6个月内未支取过住房公积金;
(五)具有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有不少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六)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七)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双方均未向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
(八)借款人应是购房人本人或其配偶,如购房人未婚且不具备贷款条件,则其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可作为借款人;
(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