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绥政发〔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贷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是指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
共同还款人:借款人的配偶。如借款人配偶无固定收入,可将父母或子女中的一人作为共同还款人;如借款人未婚,可将父母中的一人作为共同还款人。共同还款人有共同偿还贷款的义务;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委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
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委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