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
(绥政发〔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实现对河流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和法规要求,结合全市河道采砂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一个时期,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乱采滥挖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对河道采砂监管不力,行政许可不规范,甚至存在行政干预、以包代管、只收费不管理等严重问题,给防洪、沿河工农业生产设施和河流自身健康带来隐患和威胁。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敏感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真处理好河道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采取科学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扭转全市采砂管理无序、失控和超采的不利局面,确保河道工程安全和河流自身安全及社会稳定。
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防洪法》和《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以维系河流生命健康、河道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坚持科学管理与执法监督两手抓的方针,按照河流演变的客观规律和整治河道的实际需要,统筹制定整体规划,加强采砂许可管理,指导砂石资源有序开发,加大依法整治河道力度,确保河势稳定和河道工程安全,促进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步入依法、科学、有序、统一管理的轨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河道采砂法律法规,逐步实现河道采砂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一是建立河道采砂的统一规划制度。对全市境内跨县(区)的呼兰河、诺敏河和通肯河采砂实行统一规划,规划包括禁采区、可采区、禁采期、可采期、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可采区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和采砂能力控制等内容,并报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后正式实施。通过实施规划,严格控制采砂总量,以确保河势稳定和河道工程安全。二是河道采砂全面实行分级许可制度。依照《
防洪法》、《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具体情况,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级许可,跨县(区)的呼兰河、诺敏河和通肯河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河流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管理费。河道采砂许可证按年度进行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或累计采砂量达到规定限额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三是明确责任人,强化河道采砂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市、县两级都要建立采砂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具体管理目标要层层明确到人。要明确河道可采河段采砂管理工作的行政首长责任人、水务局责任人、河道管理单位责任人、采砂业主责任人。对不履行责任、采砂规划执行不力、采砂监管不到位,给河流安全、河势稳定和防洪工程以及其他穿河工程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要层层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