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3日)废止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绥政发〔2008〕31号)


北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拆迁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列入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拆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房屋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办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 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一)拆迁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原面积(指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一。其中:选择多层楼房一层和顶层的(一层为车库的,以二层为底层;顶层建阁楼的,以下一层为顶层),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他楼层的,原面积部分结算楼层差价款。其他楼层与一层或顶层的差价款,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150元。拆迁房屋面积在70㎡以下、扩大面积在5㎡以内的,享受成本价格(1200元/㎡),超出5㎡以上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交纳房款。拆迁房屋面积70㎡以上,回迁时需扩大面积的,不再享受成本价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