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原有的坑塘、废弃的采砂、取土坑。
5.没有生长条件,不能开垦为耕地的贫瘠的砂丘、荒芜的未利用土地。
6.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确定的可用于砂石开采的区域。
(三)禁止开采砂石的地类及限制条件。
1.各类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一般农田、乡(镇)规划的建设预留地、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可用于补充耕地资源的开荒耕地和现状耕地。
2.军事禁区、重要风景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名胜古迹、地质灾害危险区内。
3.在河道、水库、堤坝保护范围内,行洪区内未经河道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准开采暗滩;大型水库500米以内,中型水库300米以内,小型水库150米以内;防洪堤坝300米以内,以及《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开采的范围。
4.铁路、国道公路、省级公路两侧200米及可直视的规定范围内;县级公路两侧100米、乡道两侧80米及可直视规定范围内。
5.国家、省、市进行地质勘查和规划的区域。
6.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暂不能开采的区域。
(四)砂石开采规模的限制条件。
1.新设立矿山矿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公顷,新设矿山之间以及与原有设置建筑用砂采矿权 矿区之间最近距离直线间隔原则上要达到1公里以上。
2.可开采砂石总储量不能低于10万立方米。
3.年开采量不能低于3万立方米。
(五)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期所需要件。
1.采矿申请人提出采矿申请书。
2.由所在乡(镇)、村签署同意开采砂石的证明。
3.在河道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开采的,应提供河道主管部门颁发的《砂石准采证》。
4.在行洪区内暗滩和行洪区外的区域开采的,需要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用地批件或与所在村签订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书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后期所需要件。
已经取得采矿权资格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要件:
1.采矿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复印件)。
3.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挂牌方式所需要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矿山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
6.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