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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中省直企事业单位(不在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直接征收名单之列的)、市直各类企事业单位,由市水务部门或代征机关征收。
  (二)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防洪保安费按土地审批权限征收。
  (三)城乡职工(含中省直单位)缴纳的防洪保安费按职工所在单位隶属级次,由相应的水务部门或代征机关征收。
  (四)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防洪保安费由所在地水务部门或代征机关征收。
  第六条 防洪保安费的征收机关为水务部门,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责成下列部门和单位代收: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省直单位职工的防洪保安费由各级水务部门征收。
  (二)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企业、农垦总局所属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户的防洪保安费,由各级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缴纳期限征收。
  (三)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的防洪保安费,由各级国土资源局代收。

  第七条 由水务部门直接征收的防洪保安费,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征收经费。由有关部门代征的防洪保安费按代征额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征收经费和代征手续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用于征收所需的印刷费、宣传费、奖励费、业务费和征收单位的经费开支。
  第八条 对确实无力缴纳防洪保安费的亏损企业,可采取“以物(产品)抵资”或“以劳代资”的办法征收。
  对“以物(产品)抵资”的防洪保安费,各地要认真如实地登记作价核算。对可直接用于水利工程的材料、物资,按核算价格编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使用;对不能直接用于水利工程的,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作价变卖,将变卖收入如数入账。
  对“以劳代资”的工日和台班,要按有关规定核算资金,冲减应收防洪保安费金额,并将工日或台班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对“以物(产品)抵资”或“以劳代资”的亏损企业必须严格审查,征收机关会同财政部门核批。
  第九条 代征机关要设立防洪保安费存款专户,征收的防洪保安费要在取得收入后及时将资金存入财政专户,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十条 防洪保安费缴入国库后与其他渠道形成的水利建设基金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1998〕21号)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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