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开通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单位,要给予通报表彰,并大力宣传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3.对存在问题具备整改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当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出合理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媒体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反馈。
4.对在考核和评议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如《牡丹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与本制度相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四、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
《条例》、
《规定》和《细则》,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检查和稽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并监督整改。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履行相应程序,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二)县(市)区、乡(镇)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违反
《条例》、
《规定》和《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
(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开采购等;
(4)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
(5)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6)没有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有关事项的时间;
(7)没有公开办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