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和评议的对象。
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考核和评议的内容。
1.组织领导。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是否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或方案;是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是否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氛围。
2.公开内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内容是否符合
《条例》和
《规定》要求,全面、具体、真实、准确;是否充分体现本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公开重点。县级以上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是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4.公开形式。是否利用快捷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
5.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6.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考核和评议的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考核由县级以上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和细则并组织实施对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平时检查由县级以上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2.被考核政府及部门根据年度考核方案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3.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考核。
4.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5.考核组综合考核和评议情况,提出综合评定意见,评出考核等次,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和评议的结果运用。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级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民主评议为不满意的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考核和评议结果纳入县(市)、区政府和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占目标考核总分的比例由各地、各部门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