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4)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6)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第(3)、(4)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公开的;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3.第(5)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个人利益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中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1)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政府机关代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
(2)申请人主要提供如下信息: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政府机关受理申请,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依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政府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政府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