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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需要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办公部门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本级办公部门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2.需要由政府所属部门或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部门或机关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部门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3.需要由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同时报该组织主管部门备案。
  4.政府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政府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主管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公开。
  5.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6.第1、2项内所指保密委员会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报同级国家保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7.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8.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政府机关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以政府信息(政务)公开目录形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开:
  1.政府公报;
  2.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3.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揭示板等;
  4.便民手册、公告或通告;
  5.新闻发布会;
  6.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询点;
  7.政府在档案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中心。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1)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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