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场户的税务登记:对各类集贸市场内的进场户(包括跨县(市)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凡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户,应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纳入征管信息系统管理,同时应督促其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主管地税机关还应将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情况及时向工商部门提供;这类业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立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原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集贸市场内拥有两个以上经营摊点的,只需办理一个税务登记;同一纳税人在不同的集贸市场拥有经营摊点的,应在各集贸市场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4、进场户的发票管理:进场户如属独立核算性质的,可凭《税务登记证》向其主管分局申请购领和使用发票。如属非独立核算性质的,由其总机构申请购领发票。临时经营户需要购买发票的,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所在地委托代征点为其代开发票,并同时按规定征收各项税费。
5、进场户的税收征管:对独立核算的进场户,由市场所属征管分局进行征管。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经销网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交流,共同做好对经销网点和场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以防止税收流失。非跨县(市)经营的、非独立核算形式的进场户,由其总机构所属征管分局(局)进行征管;无锡城区(含锡山、惠山区)市场所属主管分局(局)与进场户总机构所属主管分局(局)不是同一分局(局)的,应由进场户总机构向其主管分局(局)提出申请,进场户总机构主管分局(局)出具该分支机构已纳入本分局(局)征管、由总机构统一纳税的“分支机构征管证明单”(样式见“锡地税发〔2006〕131号”文附表)给市场主管分局(局),该分支公司的税款才能回总机构主管分局(局)缴纳。对进场户不能提供其总机构主管分局(局)出具的税收证明的,市场主管分局(局)报经市局征管处同意后可将其纳入正常税收征管范围,直接对该进场户进行税收征管。
6、对于查账征收户,主管地税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引导、督促其如实建帐,准确进行核算。查账征收户应纳的各项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自行申报缴纳。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信息,有计划地对查账征收户申报纳税的真实性进行纳税评估。
查账征收户有《税收征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情形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7、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营业税户核定征收管理制度”(锡地税发[2007]98号)和“关于开展2008年度营业税定额核定工作意见”(锡地税发〔2007〕182号)的规定,统一运用《个体税收管理系统》进行科学核定定额。在定额核定工作中,应加强与对口国税机关的主动协作,争取国、地税局同时进场联合核定定额。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