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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3、大型集贸市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实行专业化征收管理,并由市地税局征管处负责重点监控;对中、小型集贸市场,可以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委托当地乡镇(街道)或物业管理部门代征税款。
  4、主管地税机关应与集贸市场明确征管办法。如属委托代征税款的,应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将委托代征税款市场名单报征管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集贸市场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受托管理单位名称,委托代征范围等(见附件)。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集贸市场开办主体的税收监控。要求集贸市场的投资方或投资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及时提供市场内纳税人的户籍变化、物业费用、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经营情况等与纳税人纳税有关的信息,协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6、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集贸市场内出租摊位、房屋等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依法按期报告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出租人不报告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三、集贸市场内纳税人的分类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市场内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差异,对市场内的纳税人合理分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一般可将纳税人分为四类:
  1、查账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定期定额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3、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但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予缴纳相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
  4、临时经营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户。
  四、集贸市场内纳税人的管理
  1、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市场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服务、建账辅导、定额核定、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日常检查和一般性税务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等工作。
  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集贸市场内经营的商品分类进行市场调查,掌握其市场行情、进销价格和平均利润率情况。同时,通过对市场经营额和每个业户经营情况的了解,为审核纳税人申报准确性和核定定额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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