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地税发〔2007〕197号)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集贸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营造市场税收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促进集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无锡市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以贯彻《办法》为新起点,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措施,把市场税收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附:《无锡市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无锡市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贸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严防市场税收的漏征漏管,促进集贸市场税负公平、健康发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集贸市场的分类
  1、集贸市场是指在相对封闭的固定经营区域内,经营主体多元化且各经营主体相互独立、经营相对稳定的各类集贸市场。
  2、根据集贸市场年纳税额的大小,将集贸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中型市场和小型市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年纳税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缴纳国、地税各税种税款的总和。年国、地税应纳税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集贸市场为大型集贸市场;年国、地税应纳税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集贸市场为中型集贸市场;年国、地税应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集贸市场为小型集贸市场。
  二、集贸市场主体的管理
  1、与国税局合作统一办理税务登记。集贸市场开办主体凭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开办主体成立管理单位负责市场管理且实行独立核算的,管理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开办主体成立管理单位负责市场管理且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则管理单位作为市场开办主体的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2、独立核算的市场凭《税务登记证》购领和使用发票,非独立核算的市场由其总机构凭《税务登记证》购领和使用发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