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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200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周口市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我市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妥善解决破产和困难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是指市属国有破产和困难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2001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已经法定程序破产、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二)2001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无力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规定缴费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三)因长期亏损、已停产一个自然年度、且连续6个月以上确实无能力为在职职工发放工资并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个人与单位共同负担、财政支持。

  第四条 认定标准:

  (一)破产企业以法院宣告破产为准(企业必须提供法院破产裁定书),实行一次性认定。

  破产企业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二)市属困难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由国资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共同认定。

  具体认定标准由国资委、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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