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步骤
此次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期限为三年,自2008年4月11日开始,至2010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4月11日-2008年4月30日)。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及各级领导关于加强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的重要讲话和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同时,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工作要求,确定建设重点,明确责任目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5月1日-2010年9月30日)。各县市要按照三年为期完成整改的总体要求,对不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建筑标准的监所,提出具体需要整改的项目及时间表,确保三年内全市基本解决监所基础设施不达标的问题。对已经审批立项正在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积极做好资金的落实,加强施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对即将动工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立足实际,认真做好建设前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和资金落实等工作。对于已列入省政府2009年、2010年规划项目的单位,各地可先自行筹措资金,先期开工建设,待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下达后,再凭招投标文件、建设施工合同、开工证、竣工证、房产证等有关建设资料,到当地财政部门核销资金。同时,各地要不断加大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检查督导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督和审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县市要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先进经验。全市公安监所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将根据各县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验收。对三年以来在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监所项目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项目建设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主管主抓。要明确职责,搞好分工,狠抓落实。要制定项目建设推进时间表和奖优罚劣措施,强化重大决策问责制。对违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好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