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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加快旧居住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拆一免一”,即拆一平方米旧建筑,减免一平方米新建筑收费。

  (二)免收渣土处理费。

  (三)教育设施配套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中介服务性机构收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收费项目及原收费标准如下:

  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费单位

收 费 标 准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规划局

住宅25元/m²

非住宅19.85元/m²

2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费

市规划局

40元/m²

(住宅收,非住宅不收)

3

工程质量监督费(质监费)

市建设局

砖混2元/m²、框架2.2元/m²。不宜按建筑面积计费的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1.8‰收取

4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市人防办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2000元/m²)收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居民用房、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减半收取)

5

排污费

市环保局

分排水、排气、噪声等多项,每项分为几十类,按具体项目收取

6

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

市建设局收取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节能部分

3.5元/m²

发改委收取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

6.5元/m²

7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市发改委

框架0.9元/m²

砖混0.75元/m²

轻钢0.25元/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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