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加快旧居住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政函〔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加快旧居住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请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衡水市加快旧居住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扎实推进市区“一拆两改”工作,加快旧居住区改造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及河北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创新实干、跨越发展”的总要求,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改善居住环境为目标,积极稳妥做好旧居住区改造工作,打造北方滨湖休闲度假城市,建设美丽宜居新衡水。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属地及主管部门负责、职能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旧居住区改造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区“一拆两改”指挥部(取消指挥部后由市拆迁办)组织实施,确定改造的旧居住区的属地政府、主管单位予以全力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全力支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同时,广泛发动和动员社会各阶层的力量,形成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大好局面。
(二)统一规划、区域开发、市场运作的原则
旧居住区改造工作,要坚持组团成片、区域开发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旧居住区改造区域的详细规划,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学校、幼儿园、市场、社区用房、绿地、公厕、垃圾转运站等公共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高水平经营,打造富有特色的区域景观。要遵循市场规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充分调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积极性,科学规范、扎实顺利地推进旧居住区改造工作。
(三)依法改造、和谐推进的原则
在旧居住区改造工作中,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坚持依规运作、依法改造。最大限度地调动旧居住区居民改造的积极性,鼓励居民参与旧居住区改造的规划制定和拆迁安置,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旧居住区改造面积较大的,要采取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方式开展。同时,要注意把握居民、单位、开发企业三者利益的协调与均衡,把旧居住区居民的合法利益保护好、把特困群众、弱势群体的生活安排好。通过扎实有效地工作,做到依法改造、科学改造、阳光改造、和谐改造,积极稳妥地做好旧居住区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