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措施
(一)实行政企分开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0号和豫政办〔2007〕29号文件精神。农业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到期仍未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的种子生产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尽快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
2.明确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性质。市、县两级种子公司一律剥离种子经营职能,设立种子技术服务站,为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二级全供事业单位。
3.合理确定人员编制。种子技术推广服务站编制人数根据各县(市、区)的耕地面积核定,原则上每2.62万亩配备一名。
4.择优录用人员。种子技术推广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从原种子公司人员中经考试和考核择优录用,具体招录办法由各地具体制定。凡在此之前离(退)休的职工干部,全部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干部养老保险待遇。
5.妥善安置富余分流人员。富余人员的分流,由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处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具备经营条件的种子公司可继续经营,但必须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对辞退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鉴于各地国有种子公司性质、现有人员、经营状况差异很大,各地方人民政府在种子体制改革实际操作中,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和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措施,既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又确保社会大局的稳定。
(二)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1.健全种子管理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市、县两级种子管理机构,定编制、定规格,把种子管理人员经费及种子管理、种子质量监督、种子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