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措施
(一)打击破案,缉捕逃犯
1、打击现行。各级公安机关对现行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案件,要严格执行接处警有关规定,快速堵控,快侦快破;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逐一落实责任,迅速查办,依法严厉打击。
2、摧毁网络。打掉一批盗、运、销、炼“一条龙”的犯罪团伙,对团伙成员要加强审讯,顺藤摸瓜,扩大战果,深挖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端掉销赃窝点,摧毁犯罪网络。
3、挂牌督办。对近年来未破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详见附件2),组织优势力量,限期侦破;对2007年挂牌督办但未破的案件继续挂牌督办(详见附件3);对挂牌督办的事项,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加强督查,限期完成。
4、网上追逃。对在逃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犯罪嫌疑人员全部上网,逐一落实追捕责任单位和人员,相关地方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5、区域会战。建立完善地区间侦查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串并案件,重点打击流窜作案。
6、及时严惩。对破获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主动商请检察院、法院,及时研究解决刑事司法中的问题,用足用好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从严惩处。对涉及“黑后台”、“保护伞”的案件,要实行异地调警、异地管辖,一查到底。
(二)重拳治乱,严打销赃
1、重点整治。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逐级确定一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挂牌整治,落实责任,派驻工作组靠前督战指导,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坚决扭转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问题突出以及一些地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泛滥的局面。
2、集中清查。各地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对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小熔炉、小冶炼厂进行清理整治,坚决查处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等违法行为。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备案或变更备案事项的站点,要按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无证经营的站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如实登记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其出售人有效信息的,要严格按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法收购“三电”设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市 “三电”办将于4月下旬和7月下旬分别组织开展为期10天的集中清查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