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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经济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与处理期限标准及部门职责划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经济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与处理期限标准及部门职责划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函〔2008〕83号)


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台州经济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与处理期限标准及部门职责划分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将涉及本单位的部件、事件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下属各专业处室,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并把责任分解方案于2008年8月20日前抄送台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台州经济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 部件、事件分类与处理期限标准及部门职责划分标准(试行)

  为确保“数字城管”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2007)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与处理期限标准及部门职责标准。
  二、具体标准
  (一)部门职责
  标准所称的部门职责是指相关部门处理事件或部件的职责。
  (二)城市管理部件分类与处理期限
  1、本标准所称部件是指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其它设施和扩展部件等7大类88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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