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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8〕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生态优市”发展战略,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以“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和生态市建设为契机,经过多年努力,农村环境“脏、乱、差”现象得到明显改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但我市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农村环境整治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置率较低,大部分村庄未开展生活污水处置,畜禽养殖污染未进行有效治理,水产养殖和农药化肥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工业及城市污染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现象还时有发生,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位置,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着力培育环境友好型的生产生活方式,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农村改水改厕、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规模化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农村自然生态保护等工作。 防治结合,源头控制。坚持环保优先、预防为主,按照“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要求,加大现有污染源整治力度,严格环境准入,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积极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减少农业化学品使用量,深入实施各项环境整治工程,削减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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