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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急诊是指危、急、重病人的紧急治疗。

  第十二条 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住院计算。

  第十三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少年儿童及中小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治疗费用,无其他责任人的,列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异地居住、外地转诊、门诊重症慢性病、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配套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含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斗殴、酗酒或因违法违规等造成伤害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

  (四)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五)戒毒、性传播性疾病治疗的;

  (六)未使用医保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

  (七)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死亡的,其家属须在15日内持户口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IC卡到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可通过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解决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费用,采取多种措施保障自己的医疗需求。

第五章 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第十九条 参保登记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学校组织学生参保、缴费。

  (二)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登记。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以及通过学校统一参保的,应提供参保证明,不再由家庭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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