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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需要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房屋产权人出据的书面证明;

  (三)房屋地质、设计、施工、竣工、修缮、装饰装修、改建、加层等有关技术档案资料;

  (四)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当事人无法提供前款第(三)项资料档案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现场查勘、测试。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接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委托人是否予以鉴定。

  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技术分析的,鉴定机构应受理鉴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建筑物环境,搜集有关技术资料;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房屋的各种破损数据和状况,并绘制草图及拍照;

  (四)整理技术资料,进行检测验算;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综合判断,作出鉴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房屋经现场鉴定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结构、难度较大的一般不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职称和岗位证书编号;

  (二)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三)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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