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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周口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三)强化监管

  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防“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强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对重点排污企业要派驻环境监管人员,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四)严格考核

  严格实行水质断面目标考核。当水质浓度超过目标值0.5倍(含0.5倍)以上,按两次不达标计算扣分;目标断面水质连续两次超标,向县(市、区)政府出示黄牌警告,并向全市通报;第三次超标则确定该县(市、区)未完成当年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暂停所有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审批,直至水质好转。同时,对各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出现超标的,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县(市、区)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的工作力度。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生产线)的淘汰、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文件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它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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