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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武政〔2008〕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范围。下列人员如未参加由政府主办的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可在自愿的原则下,按照《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参加居民医保:
  (一)非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且在本市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
  (三)非本市城镇户籍,长期居住本市城镇的非从业人员。
  上述人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分别提供学籍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后,均可按规定享受各级政府补助。其中第(一)项所列学生属区人民政府补助的由其学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承担,第(二)项所列居民属区人民政府补助的由其居住地的区人民政府承担,第(三)项所列居民属区人民政府补助的由其暂住证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承担。
  二、加强居民医保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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