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突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及时掌握社区人群健康状况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地实施干预措施和预防保健服务;开展常见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及传染病防治、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社区康复、精神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为居民提供综合性健康管理与服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统筹规划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按照1个城区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邻的、人口少于2万人的办事处可合并设置1个,人口超过5万人的可分设2个,同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的调整,各区政府不再举办医院和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由市、区现有医疗机构按照平等、择优、竞争的原则,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通过公开招标形式转型或改制;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现重组、联合和合作;辖区卫生资源相对短缺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由政府举办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按标准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善服务条件。根据人口数量、地域环境和社区类型等因素,参照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分类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规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及设备配置应当满足开展全科诊疗、疾病康复、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需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一般要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一般要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功能分区合理,符合人性化设置。
(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分工协作机制。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计划免疫、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试点,逐步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