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并由各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分年度任务由市残联于每年1月份前下达给各县(市、区)。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鼓励居家安养或实行日间照料,对确需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集中托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家庭(或其监护人)和残疾人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托养机构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残疾人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限制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并将其纳入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残联组织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落实相应责任,定期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和指导。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各县(市、区)民政会同财政、残联、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扩建、新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在土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要制定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切实加强管理。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将“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一)实施贫困重度持证残疾人单独列户施保,全额享受低保金,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市财政按现行的财政体制对椒江、黄岩、路桥三区补助。
(二)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对县(市、区)每例补助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