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台政发〔2008〕57号)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 号)及《中共台州市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的决定》(台市委〔2008〕13 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使我市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经研究,决定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就实施这一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着力在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下功夫,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工作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基本满足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需求。到2012年,力争全市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的合计比率达到85%。
二、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加大对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生活保障力度。从2008年起,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高于 100%到150%(含15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县(市、区)的低保标准,全额享受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并由各县(市、区)民政 部门会同财政、残联组织实施。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