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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4、限期整治燃煤锅炉。截至2008年6月30日,取缔(拆除)市区2吨/小时以下燃煤(重油)锅炉及常压锅炉; 2吨/小时以上(含2吨/小时)锅炉必须安装使用高效除尘或脱硫装置,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坚决取缔或责令停止运行并限期治理。凡完成治理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并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锅炉使用证,以及工商部门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经营或投入使用。凡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证照不全的,一律不准开业经营或投入使用;对擅自经营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严厉处罚。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5、对不符合城市功能区划要求的企业,予以关、停、并、转、迁。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工业经济发展局、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与川汇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制定计划,分步实施。

  6、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加强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烟尘超标排放的,依法查处;凡发现连续两次不正常使用或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一律予以停产整顿或关闭。

  (二)控制扬尘污染

  1、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工地扬尘的环境保护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在招投标中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的内容和责任承诺。要求做好工地围蔽和渣土清运工作,清拆和爆破建筑物时应采取湿法作业;每天定时对扬尘点进行洒水、喷淋;扬尘遮盖率要达95%以上;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地,由市建设部门责令其停工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市政部门在审批《道路开挖许可证》时,要协调各个道路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减少重复开挖路面。

  2、道路清扫扬尘污染控制。加大环卫设施投资力度,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逐步提高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减少扬尘污染。

  3、车辆运输扬尘污染控制。市公安、建设管理、公用事业、交通等部门和川汇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带泥上路车辆、市区运输砂石、土方等流体和散装货物车辆的监督检查,市区内散装货运车辆必须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卫管理等有关规定,采取密闭和防尘措施,防止运送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漏。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运输车辆不准上路行驶。

  4、堆场扬尘治理。市区内所有料堆、灰堆、渣堆等必须规范化堆放,要建设与之相适宜的围墙、溢流沟或沉淀池,并采取有效的遮挡覆盖等有效的防尘措施,严禁乱堆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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