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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周口市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周口市城区实施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提高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为目标,以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为主线,坚持工业污染防治与生活污染控制并重,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煤烟污染控制、扬尘污染整治、机动车污染防治和餐饮业污染控制等四大工程,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建立并形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0%以上。

  三、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具体措施

  (一)控制煤烟污染

  1、合理进行工业布局。今后,凡未经规划环评审查通过的工业园区,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园区内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此项工作由市建委、环保局负责。

  2、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在市区计划集中供热或燃气供气管网覆盖区以及烟尘控制区内,一律不得新建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加快天然气利用工程和集中供热建设步伐,鼓励、引导企业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气体燃料的比例,使其逐步成为市区的主要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公用事业局负责。

  3、对煤炭使用进行管制。2008年4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硫量大于1.0%、灰份大于25%的燃煤,所有煤场型煤必须添加固硫剂;物资流通中心、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经营单位的管理,严肃查处无照经营和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违法行为;城管部门要严厉打击无照、无证经营的流动售煤摊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入市、出场煤质的含硫量、灰份进行强制检测,并定期对市区煤厂(场)进行随机抽查,对不合格的煤炭予以没收,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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