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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7)已确权到户的林地林木,流转时应当签订合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登记。已流转的林地林木再流转时,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并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取得林权证已经合理流转的林权,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一并提出,经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8)已经流转的林地林木,凡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但流转程序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的,原则上维护原合同,并在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有争议的部分协商解决;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9)县级以上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流转体系,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及时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

  (10)加强对林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各级政府要把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建设的投资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对林业实行优惠信贷政策,积极探索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

  (三)规范操作,抓好关键环节落实

  一是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乡(镇)要按照县(市、区)实施方案制定本乡镇的林改方案。各村组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林权承包工作小组,对林权现状调查登记,张榜公示后,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拟定《林地、林木承包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张榜公布,报乡镇政府和县林改办备案。二是培训人员。各级要抽调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工作人员参加林改工作,并逐级举办林改业务骨干培训班,对直接参与林改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进行林改政策、工作方案、确权发证要求和相关技术规定的培训,使所有参与人员都能够掌握林改政策,学会实际操作。三是勘界确权。由村组承包小组在县、乡林改工作人员指导下,按人口和户数,以相对集中、便于经营管理为原则,对林地进行逐块调查并用地形图勾绘界线、计算面积,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经营权明晰到户,张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组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上报乡镇政府初审,经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级林业部门审核。对林权争议和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等争议引发的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积极予以解决;纠纷未解决的不得确权和上报结果。四是建档发证。勘界确权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向县级林业部门申请登记发证,由县(市、区)政府核(换)发全国统一格式《林权证》,将林木权属落实到权益人。为防止事后“反弹”和便于建档保存原始资料,村组在林改过程中必须做到“四签两不准”,即“会议通知签收、召开会议签到、投票表决签名、通过方案签字”和“不准请人代签名,不准用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笔种签名”。林改过程中签订的所有合同和核(换)发的所有《林权证》都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签名、盖章齐全。林权发生变化核(换)发新的《林权证》后,原有的权属证明要依法予以变更或注销,坚决杜绝一地多证现象。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完整、准确、系统地建立林改档案,巩固改革成果,提高林地地籍管理水平。五是检查验收。林改工作基本完成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自查,并报请上一级林改办进行验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环节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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