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林木,可以进行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转让承包,落实经营主体。
5、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木,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6、农民在本经济组织土地上种植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核发林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沟河路渠或“四荒”等经营权的,也应依法申请登记,核发林权证。
(二)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程序
(1)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以及通过合理流转取得使用权的林地,其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由农户和其他经营者自主确定,并可享受林业相关优惠政策。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承包、租赁宜林地完成造林绿化后,符合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自愿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的,可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补助。
(2) 鼓励采取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及股份合作经营形式;鼓励综合利用商品林资源,开展多种经营,发展林业产业。
(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4)放宽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对农户及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即申即批,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在非林业用地上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发公益林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对公益林实行科学经营,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5)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有序流转。林权流转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凭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6)集体经营的林地林木,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的使用和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流转的有关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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