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持政策的连续性原则。稳定林业“三定”方针政策以来落实的林权,不打乱重来,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权属不清的依法确认、协商解决,确保社会稳定。
3、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改革的方式和方法,由农民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但不搞强迫命令,不包办代替。
4、坚持权益平等原则。集体所有林木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成员享有平等的权益。切实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通过改革,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体制,做到均林、均权、均利,通过多种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权益。
5、坚持稳步推进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与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 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防止因林权纠纷处理不当等影响社会稳定,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三、精心组织,努力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质量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先行调处,再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地要精心组织,在二类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摸清林地林木权属家底,制定林改方案,切实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一)明晰产权,改革集体林经营管理体制
1、对目前已经承包到户、落实经营管理权的林木,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经营关系,明晰林木权属。已经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的集体林木,凡流转程序合法、合同条款规范的,要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不完备、显失公平或群众意见较大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在政府主导下完善合同;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严重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
2、对目前尚未承包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木,主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按人平均将林地和林木分配到户,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
3、对目前经营效果比较好,且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比较满意的集体经营形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也可以采取“分股分利不分林”的方式,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林木折股折利均等分配,除经营收益的10%-30%提取林业发展和集体公益事业资金外,经营收益的70%-90%按股按利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