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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六条 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第七条 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批准撤换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
  第八条 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信访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一条 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十二条 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是否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第十四条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未被重新任命的,其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信访办公室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没有变动的,不再进行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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