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公安局、中国保监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的;

  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5、一方逃逸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第四条 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且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第五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违法行为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一)同车道后车追撞前车尾部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

  (七)不按规定让行的;

  (八)违反超车规定的;

  (九)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

  (十一)驶入禁行线的;

  (十二)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

  (十三)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四)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均有违法行为并且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第六条 双方车辆均在本市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当事人应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赔偿责任,并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认真填写《当事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简称协议书),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共同签名后,根据各自所负事故责任,到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赔付。

  无需保险公司赔付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第七条 保险公司根据当事人所负事故责任,及时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赔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