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大连市公安局、中国保监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通知
(大公发〔2008〕68号)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各财险保险公司,市公安局有关直属部门:
现将《大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公安局
中国保监会大连监管局
二○○八年五月五日
大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单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下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本着“先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后自行协商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应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或等待保险公司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应当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