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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意见

  (七)建立健全标准化信息服务体系充实和完善标准文本资料库和技术标准数据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共建共享的良性运行机制。加快培育发展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各地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标准化专家队伍,发挥行业协会和科研、检测检验、认证、咨询等机构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为社会提供标准化技术推广服务。
  (八)强化对标准实施的监督严格按标准实施市场准入,强化对国家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标准监管,建立和健全企业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要求的审查制度,保证市场准入产品标准的质量。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中要严格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把关。加强源头治理,依法督促企业按照所执行的标准组织生产。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标准实施跟踪制度,加强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识和标识标注规定、国家安全认证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标准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扶持推进力度,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完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科学高效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形成“市场引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共同推进标准化工作。市政府建立台州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地应按照要求成立相关的机构。
  (二)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重视标准化人才资源开发,完善标准化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开展标准化继续教育,加大标准化人才培养力度。积极探索和建立在标准制(修)订、标准化体系建设、标准化审查等领域的标准化从业人员资质制度,提高标准化工作队伍整体素质。重点培养一批掌握国际标准化规则、熟悉专业技术、能够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的标准化专业人才。
  (三)加强政策引导。建立科技创新与技术标准研制协同推进机制,把技术标准的研制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目标,把具有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和专利等提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技术标准研究成果可作为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加强对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评审,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政府采购及重点建设工程要优先采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
  (四)加大扶持和奖励力度。市政府每年在企业创新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标准化战略的奖励和推进工作。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市政府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经认定,对制订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设立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和应诉被国家采纳的,每宗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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